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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中国服务业霸王条款严重 银行强收管理费 |
服务业难除“霸王条款”顽疾 旅游、电信、银行、保险、航空运输仍是重灾区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调查中了解到,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等地的工商部门陆续展开了对服务业霸王条款的专项查处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动作最为引人注目,从今年3月至5月中旬,共检查经营单位19517家,查处合同霸王条款案件217宗。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四万元吉他托运遭损坏 国航只赔两千 航空托运霸王条款引不满 □记者 梁倩 北京报道 故事回放 今年五一小长假对于吉他手刘韬来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自己一把使用多年、价值4万元的吉他,在航空托运中被“野蛮装卸”损坏,但承担托运的国航却回应,最多只赔付2000元。 据刘韬的助理陈小姐介绍,4月29日,刘韬乘坐国航C A 1004航班从昆明飞往北京。 由于吉他箱大小已超出可以带上飞机的范围,因此,在乘飞机前,乐队将两把吉他放置在各自特制加厚航空箱内交予国航窗口托运,并多次强调吉他的贵重,要求其小心轻放,并贴上易碎标签。在国航的要求下,为了托运吉他,刘韬与国航签订免责协议。陈小姐表示,在此过程中国航值机人员并没有任何人提醒应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等相关保障措施。 回到北京后,刘韬打开托运航空箱,竟然发现吉他已损坏,吉他琴颈已完全断裂脱落,琴弦也悉数散开。随后刘韬拨打投诉电话予以投诉。但是,在重复拨打一天后,仍然无法接通。5月1日,国航给予回应称,因之前乘客签署过免责协议,所以按照每公斤100元的赔偿上限予以赔偿,共计1300元。国航两周后又表示,愿意把赔偿款升至2000元。 事实上,刘韬的案例早已不是个例。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丢失物品、丢失行李、古董琴被摔等案例屡有发生,但都因为航空公司的免责条款,使多数消费者难以拿到应有的赔偿。这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 对此,长期在交通运输业担任法律顾问的王律师表示,航空运输赔付并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而是适用于中国民航法,但他同时指出,不管乘客是否在之前签订免责协议,只要航空公司答应赔偿,就证明其已承认自己过失,但是赔偿金额按国际公约赔付。 经查阅,《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两部法律均规定,重要文件资料、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均不得夹入行李托运。 若行李丢失或遭损坏,将以重量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丢失在国内航班,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若托运行李前声明价值,并交保值附加费则按声明的价值赔偿,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王律师表示,赔付按照重量不是中国独有,而是民航系统国际公约就是这样规定的。 “不管是丢失还是损毁,都按照统一标准赔付,确实不公平。”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皮小林如是表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指出,行李丢失的赔偿成本低,是航空企业不在乎工作改进的重要原因。他认为,“国内运输规则”和“国际运输规则”均修订于上世纪90年代,之后再未修改,已经非常滞后,根本不能反映当今的物价标准。 在记者采访中,多方联系国航媒体负责人,试图对事件进行深入采访。但多次拨打其手机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国航方面负责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保密协议”封口消费者 国际旅游霸王条款败游兴 □记者 王璐 北京报道 故事回放 2011年12月,当北京的彭燕女士与西泽国际旅行社签下出境旅游合同时,她未曾料到,这趟“世界上最美的游船行程”不但未能成行,还将自己拖入了漫漫维权之路。 2011年12月3日,彭燕与5A级旅游机构西泽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彭燕参加西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梦游挪威”旅行团,乘坐海达路德邮轮公司的“山妖峡湾号”邮轮,游弋在岛屿和峡湾之间,探秘挪威北极的经典旅程。合同载明的全部旅游费用是46000元,包含有:“……国际间往返机票及欧洲境内段机票、挪威海达路德邮轮船票。”因为怕晕船,彭燕还额外支付了28000元的升舱费。 怀着乘船看极光的激动心情,彭燕2012年1月27日15点从首都机场出发,两次转机历经31小时航程到达挪威北极小镇特罗姆瑟。然而,临上船之前,西泽国际旅行社导游突然告知邮轮发生故障,原订航海之旅取消了,改由海达路德邮轮公司提供两晚住宿和一张取代既定海上旅程的机票。 “这明摆着就是欺诈。”彭燕很是气愤,拒绝改乘飞机,要求协调安排乘船项目,在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她只得独自在北极小镇滞留了五天四夜。 2012年1月31日,在面临签证过期的情形下,彭燕被迫在西泽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保密协议”文本上签了字。根据协议,西泽国际旅行社在彭燕回国以后向其退还所缴纳团款50%即37000元,但前提是彭燕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而且保证不再追究旅行社任何责任等。据悉,“梦游挪威”旅行团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签署了相同内容的“保密协议”。 “旅行社强迫消费者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明显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西泽国际旅行社要求彭燕签订的“保密协议”包含有“应当对本事件处理的所有信息保密”、“保证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等免除经营者主要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实质内容,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此外,保密协议中有关“回国以后退还50%团款37000元”的约定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即使不考虑本案欺诈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西泽国际旅行社不仅应当向彭燕返还升舱费28000元,还应支付同额违约金28000元。 彭燕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据业内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保密协议”在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目前国内旅游业转包问题严重,一些旅行社将人招来,再转给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层层转包下来合同约定中的情况往往走了样,而当消费者索赔时,就以保密协议来减免责任,“尤其是在国外,人生地不熟的,不签就不给你护照,没护照的话你回不来,只好被迫签了。” 储蓄卡强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银行业霸王条款“侵吞”客户财产 □记者 蔡颖 北京报道 故事回放 “去年12月办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当时存入了5000元活期,一直没动。前两天去A T M机上一查账户,居然变成了4994元。”北京一市民刘先生对《经济参考报》说,他疑惑这6元到哪里去了,经致电招行询问才得知,被扣除了小额账户管理费。 刘先生表示,他在办理一卡通时,并没有被告知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更不知道有新的存款入账时,还会被追加收取之前欠下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致电招商银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我行每个月的日均存款额度如果低于1万元的,需要按照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在计算方式上每个月最后一天除外。”同时,这位工作人员称,“日均存款是针对客户在全国招行的存款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有多张招行储蓄卡,则将被统计该客户在招行的总存款量再计算日均。” 事实上,去年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家银行免除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但是其中被明令“叫停”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却是“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并不包括普通存取款账户。因此,监管部门认为,银行向普通存取款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尚不算违规。 但是,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一直以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投诉并不占少数。多位业内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银行对普通储蓄卡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或追加收取该项费用的行为尽管没违规,但均不合理,其所依据收费条款就是属于通俗意义上的‘霸王条款’。” 同时,记者通过调查还发现,收取该项费用的多家银行,在客户填写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时,并未注明小额账户管理费如何收费、收多少,只是提到“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遵守本银行小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近日,记者对17家银行(包括16家上市银行和正在谋求上市的广发银行)进行了调查,其中,在全国实施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有7家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银行、广发银行、工行、农行、建行。此外,中信银行针对在东莞开户的普通储蓄银行卡需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宁波银行针对在宁波开户的普通储蓄银行卡需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在具体收费方式上,每家银行均有不同,且每家银行在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也不同。 通过多方采访,银行一方的观点是,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为了清理“睡眠卡”客户,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资金都需要占用银行对银行卡的管理资源,因此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但是,令消费者不解的是,银行提供服务不应视储蓄卡中的资金多少而定,并且储蓄卡是银行为消费者提供的最基础服务,对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站不住脚。 无责方车主拿不到汽车受损赔偿 “无责免赔”仍是车险理赔霸王条款 □记者 李唐宁 北京报道 故事回放 2010年10月的一天,陈峰(化名)驾一辆货车在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株洲县朱亭路段时遭遇意外。陈峰的货车突然被后面一辆重型箱式货车撞上,并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为此,陈峰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的1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向肇事车主索赔这笔款项却十分困难。因此,陈峰只有向自己投保商业车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很“充分”: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赫然在目,既然陈峰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 不得已,陈峰将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陈峰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不符合原告陈峰的缔约目的,属于“无效条款”。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峰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 事实上,陈峰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按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需要拿到维修单证、核定损失之后才能支付赔款。车主如果是无责方,自己的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只能向有责方的车主个人索赔(不能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索赔)。问题在于,如果肇事车主不配合,无责方很难拿到钱。而车辆出险后,如果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多会以“无责免赔”为由,把无责车主的理赔要求拒之门外。 近年来,关于“无责免赔”的争议尤为突出。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车险理赔中的“霸王条款”“无责免赔”的条款在商业车险合同中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甚至蒙受损失。耿军认为,“无责免赔”的条款的制定本身就不符合《保险法》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违背《保险法》这一上位法。 而“无责免赔”之所以一直以来饱受诟病,却迟迟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因为尽管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很多车主并不了解当中的问题,通常涉案金额又不高,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少之又少。 对于车险领域“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问题,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了,其中明确规定,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分析人士指出,过去,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更多被保险公司当成一种权利而“免于执行”,而保监会这一通知对《保险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直接否定了“无责免赔”的车险理赔“潜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通知已经出台,但效果仍未能明确显现。 “话费不退”“过期作废” 电信霸王条款白拿钱 记者 侯云龙 北京报道 故事回放 几张小小的手机充值卡让北京的齐先生最近很受伤。 齐先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2008年底,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将齐先生调往广州办事处工作。由于齐先生平时工作需要和客户进行随时沟通,因此每月的电话费都在四五百元。而作为中国联通用户,齐先生也会在每月月初购买500元左右的中国联通手机充值卡。 2008年10月份,在一次中国联通的回馈客户活动中,齐先生以优惠价格,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中国联通手机充值卡。但由于工作调动,这些充值卡齐先生并没有及时充入手机中。 2012年2月,公司将齐先生调回北京工作。这时齐先生想起自己还有1500元手机充值卡没有用,于是将这些手机充值卡找了出来。但令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自己通过中国联通的充值热线,输入充值密码后,系统却提示充值失败。在反复尝试后,齐先生发现自己输入的密码并没有错。随后,他来到当初办理手机充值卡的中国联通营业厅,核查后,工作人员告诉他,齐先生当初购买的充值卡有效期为2011年底,因此这1500元充值卡均已过期作废。 齐先生检查这些充值卡后发现,确实有“有效日期”的提示,而有效日期也确实是在2011年底。让齐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中国联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些过期的充值卡无法退款,损失只能由齐先生个人承担。 “即便到期作废,也应该将钱退还给我。”齐先生认为,中国联通在没有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就“拿走”了自己的钱,这一做法非常不合理。 记者在查阅北京等地消协的案例后发现,和齐先生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而且三大运营商均有涉及。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运营商“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单方面规定,其实是利用了运营商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另有黑龙江等地消协专家表示,消费者一旦选择了电信运营商后,在很长时间内,只能选择这家运营商的服务,也只能被动接受附加在服务中的各类条款。消费者没有议价的能力,更不可能立刻选择其他运营商的服务。因此,运营商设置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上述电信业霸王条款,去年12月中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的消协,联手对三大运营商进行了公开批评,并敦促三大运营商对此进行整改。 对此,记者走访了三大运营商在北京的多家营业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给手机充值卡设置有效期,主要是为了促进用户消费,同时防止出售手机充值卡的经销商进行违法销售。 目前,工信部已经责令三大运营商取消有关的“手机话费有效期”。中国移动已于2012年1月1日宣布,对新入网用户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不过,有消费者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移动出售的手机充值卡,确实取消了“有效期”的字样,但取而代之的却是“截止日期”。对此,多地消协工作人员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是换汤不换药,依旧属于霸王条款。 |